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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烟花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际烟花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为促进国际烟花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烟花行业内各方面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充实国际烟花协会技术保障能力,建设信息沟通网络,形成核心技术力量。经国际烟花协会执委会同意,组建国际烟花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英文为: Expert Committee (简称EC)。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国际烟花协会执委会的领导下,从事烟花领域的技术服务工作,促进世界烟花事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联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遵循国际相关规定,结合世界烟花行业发展的实际,向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和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等;
    第六条 及时与各国标准化组织联系,力争同步参加或主持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烟花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协同国际标准制定的调研、分析和起草工作,建立国际烟花标准的合作机制;
    第七条 通过各种途径,就烟花领域的管理、安全、质量等问题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国际烟花技术论坛,建立国际烟花技术交流的沟通机制;
    第八条 开展与本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的研究,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建立国际烟花技术攻关互动机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直接对国际烟花协会执委会负责。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是各国管理部门、技术机构和烟花企业的权威人士。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 在烟花行业或与烟花相关的行业从业时间10年以上,充分掌握国际烟花发展动态;
    (三) 具有相当于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 在烟花领域已有可鉴的研究成果(包括已出版的专业著作、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专业论文、曾任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负责人、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解释等);
    (五) 本人志愿参加国际烟花协会专家委员会,并承担专家委员会安排的专项调查、协调、分析和研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资格确定的程序
    (一)有三名以上协会会员或一名执委会成员推荐;
    (二)由秘书处对被推荐人的资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提交协会执委会讨论;
    (三)执委会对秘书处提交的初审名单进行讨论并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的权利;
    (二)向国际烟花协会执委会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可优先获得国际烟花协会的相关技术资料和信息;
    (五)可优先获得国际烟花协会计划实施的科研项目;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际烟花协会章程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及时向专家委员会反映国际烟花领域的最新动态和信息。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为5年,符合条件的到期可续聘。
    第十五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中,不履行委员职责,经常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由主任委员提名,国际烟花协会执委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发布重要文件或作出重大决定前,应采用会议或函件等形式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由秘书处预算列支;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支付的专项技术活动资金;
    (四)技术有偿服务的收益。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家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专项技术活动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专家委员会审查,执委会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执委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关于国际烟花协会二届执委会成员的公告
    ·关于推荐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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