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企业(含引火线厂、烟火药厂、燃放作业)。本标准的燃放包括企业的燃放试验和大型燃放,不包括消费者的普通燃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xxxxx—200x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GB xxxx 特种作业类别作业项目范围(烟花爆竹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火药
主要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声、光、气、色、烟雾等效果的机械混合物。
3.2
黑火药
特指用硝酸钾、木炭、硫磺或硝酸钾和木炭制成的烟火药。
3.3
效果件(含亮珠、响子、药柱、药块、药包、药球、内筒等)
以烟火药为原料,通过制作而能产生色、气、光、声、型等效应的单个形体。
3.4
工房
企业内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用的建(构)筑物,包括含烟火药生产作业的危险性建筑物和不含烟火药生产的非危险性建(构)筑物。
3.5
仓库
用于储存烟火药及制品的建筑物。
3.6
中转库(室)
在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烟火药及制品暂时搁置保管,但不操作的建筑物。
3.7
定员
在单栋建(构)筑物中同时作业时,限定的最多人数。
3.8
停滞量
建(构)筑物内,允许存放的最大含药量。
3.9
标志
工房用牌、危险等级、定员、定机、停滞量等标识。
3.10
危险性废弃物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无使用价值的烟火药及制品,化工原材料中危险化学品。
3.11
称配原料
对原材料准确称量。
3.12
药混合
按一定比例对烟火药剂混合均匀的过程。
3.13
浆引
将引线裹一层黑火药
3.14
抛光
将黑火药放入圆桶抛光机内进行抛光即可应用。
3.15
潮药
使药物理湿润的过程。
3.16
压片
不同用途的黑火药对粒度有不同的需要,地面礼花类或吐珠类的产品需要将黑火药做成大小不等的颗粒。将粉碎的黑火药粉用面浆将其湿润,放在装药盒内垫上铝板,用油压机压片。
3.17
特种作业
特指烟花爆竹行业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人员及周围设施、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18
特种作业人员
指烟花爆竹行业生产过程中从事直接与烟火药接触的作业人员和从事专业燃放作业人员。
4 一般性规定
4.1 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必须在国家许可范围内的专用建(构)筑物内进行。
4.2 烟花爆竹企业按设计规定使用工房并有标志,严禁擅自改变厂房用途和安全流程,不提高危险等级使用工房。
4.3 必须遵守药物限量规定,应充分利用收发室和中转库,尽量减少操作人员身边的停滞药量;严禁超员生产和超领、超存药物及有药半成品。收发室和中转库内不得同时多人进入。
4.4 严禁使用铁制的器皿盛烟火药、黑火药;严禁使用铁器、瓷器掏挖烟火药、黑火药;严禁使用铁针(棒)敲打烟火药、黑火药。严禁使用铁质和不导静电的化纤材料工具进行有药操作,必须使用铜合金、木、竹等材质的工具。用容器盛装烟火药时,药面应不超过容器边缘,以防药物撒落。有药工序必须设置导电橡胶工作台或木质工作台,药混合和装药工序在工作台上应再垫上有韧性、拉力强度大的纸张。严禁蹲姿操作。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操作工房,应保持地面潮湿,增加空气中的湿度。
4.5 有药工序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拖拉、碰撞、摩擦、翻滚和剧烈震动等操作行为。
4.6 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车间、工房、仓库内、通道口、走廊上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堵塞通道或闩门生产;下班后必须插窗锁门。
4.7 严禁乱改药物配方和操作规程。严禁违反劳动纪律和值班管理制度,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
4.8 严禁在非指定的生产车间、工房从事生产、加工或组装烟花爆竹。严禁将有药工序发放到厂外加工。
4.9 不准在规定燃放、试验场外燃放、检验产品。
4.10 严禁无消火花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有药生产、储存场所。
4.11 不准在非指定地点摊、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4.12 严禁乱建工房,擅自安装电线和电器设备。
4.13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进入生产区或在生产区吸烟、生火取暖。
4.14 氯酸钾引火线除机械插引外,须按使用用途在引火线生产过程裁切完毕。
4.15 不准擅自安装电线和电器设备。
4.16 严禁乱建工房。
4.17 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 烟火药制造
5.1总则
5.1.1烟火药制造过程下列工序必须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原料粉碎筛选,称配原料,药混合,效果件制作过程的造粒、亮珠筛选分级、制药柱、制药块(片)、 药柱褙皮蘸药、装药包,制作粒状黑火药过程的潮药、包(药)片、压(药)片、人工碎(药)片、造粒分筛、光药、精筛,药物(效果件)的烘干、散热、收取、包装。
5.1.2电动机械制造烟火药时(除造粒和制开球(包)药添药时),在机械运转时人与机械间应有防爆设施隔离。
5.1.3 化工原材料(药种)的使用应符合GB 10631中规定,不得使用禁用物质
5.2原料准备
5.2.1 烟火药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烟火药原料质量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后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必须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2.2在开启原料的包装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关标识是否与其内物质相符。包装打开后,发现物质受潮、变质、标识与物质不符等现象应暂停使用,立即报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妥善处理。
5.3 原料粉碎筛选
5.3.1 原料粉碎筛选,工房定员1人。粉碎前后应筛选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等产生火花的工具。
4.3.2粉碎氧化剂和还原剂应分机单独粉碎,严禁将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合粉碎筛选。粉碎筛选过一种原料后的机械、工具、工房应经清扫(洗)、擦拭干净才能粉碎筛选另一种原料。氯酸钾、硝化纤维素等高感度的材料应专机粉碎。
5.3.3粉碎硝化纤维素应采用湿法进行。
5.3.4粉碎(含球磨)易燃易爆物料时,必须在有安全防护墙保护下进行,工房内单料停滞量不得超过250kg。。
5.3.5 机械粉碎物料应注意的事项:
a)粉碎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扫粉尘;
b)必须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机房,严禁开机;
c)进出料时,必须停机断电;
d)添料和出料,应停机10min,散热后进行;
e)注意通风散热,防止粉尘浓度超标。
5.3.6 用湿法粉碎时,严禁物料泡沫外溢。
5.3.7 粉碎的物料包装后,应贴上注明品种、规格、特征、数量的标签。
5.4 称配原料
5.4.1 称配原料工房定员1人,原料停滞量不得超过600kg。称配好的原料停滞量不得超过300 kg。
5.4.2 称量前应检查各种原料的标识、标志、色质以及衡器的准确性,称配的原料各成分配比应准确,其每分总量应与每次药混合定量相一致。
5.4.3称配好的原料装入容器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品名。含氯酸盐烟火药原料称、配后应将氧化剂、可燃物分别盛装。
5.5 药混合
5.5.1 烟火药各成分混合宜采用转鼓等安全型机械设备。混合工房定员一人。含氯酸盐药物的混合,必须有专用工房,并使用专用工具。其工房、工具如需改作它用时,应重新清洗干净方可使用。含氯酸盐的摩擦剂应用水作溶剂湿法混合.
5.5.2 手工混合,工作台面和操作工具应采用导电橡胶、木材、铜、铝等质地较软且导静电的材料。禁止使用化纤、朔料。
5.5.3黑火药的混合宜先将炭和硫进行二元混合.
5.5.4 黑火药可采用多元球磨、振动筛混合,但每栋工房限安装一台机组。
5.5.5 转鼓、球磨机、振动筛与药物接触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5.5.6各种药剂混合每次定量不得超过表1限量.未列入表1的药物混合手工干法限3kg,手工湿法限10 kg,机械干法限6 kg,机械湿法限20 kg。
表 1
|
序号 |
名 称 |
氧 化 剂 |
还 原 剂 |
限 量 |
|
手工
干法 |
手工
湿法 |
机械
干法 |
机械
湿法 |
|
1 |
黑火药 |
硝酸钾 |
木炭、硫磺 |
10 |
|
200 |
|
|
2 |
含硝化纤维素的烟火药 |
高氯酸盐 |
硝化纤维素、钛粉等 |
3 |
|
5 |
|
|
3 |
爆炸音剂 |
高氯酸钾
等 |
硫磺、铝粉 |
1.5 |
|
5 |
|
|
4 |
含高氯酸盐
的烟火药 |
高氯酸钾 |
木炭、铝粉
铝镁合金、
钛粉、树脂等 |
3 |
|
15 |
|
|
5 |
笛音剂 |
高氯酸钾 |
苯甲酸氢钾、
苯二甲酸氢钾、对苯二甲酸氢钾 |
1.5 |
|
5 |
|
|
6 |
烟雾剂 |
氯酸盐
高氯酸盐 |
乳糖、淀粉、庶糖、染料 |
8 |
|
20 |
|
|
7 |
不含氯酸盐
高氯酸盐的烟火药 |
硝酸钡/硝酸钾等 |
铝镁合金、铝粉
粉 |
5/3 |
15/ |
30/30 |
100/ |
|
8 |
摩擦剂 |
氯酸钾 |
赤磷等 |
|
0.25 |
|
|
|
9 |
氯酸盐
烟火药 |
氯酸钾 |
木炭 |
3 |
|
10 |
|
5.5.7几种烟火药混合每次限量取该几种烟火药按表1限量的平均值。
5.5.9 严禁使用石磨、石臼碾磨混合任何药物。严禁采用球磨机混合除黑火药外的药物,严禁干法和机械混合摩擦剂。
5.5.10 采用湿法混合或在中转库存放含铝、镁或铝镁合金等较活动金属的烟火药时应及时做好通风散热处理。
5.5.11 每次药物混合后,应采用防静电和不产生火花的容器盛装,及时送入药物中转库存放,并贴上标签。
5.5.12调湿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 每栋工房的药物停滞量,使用水溶剂潮湿黑火药100kg,含氯酸盐或使用易燃有机溶剂(如CS2酒精、丙酮、油漆)作粘合剂的药物(如擦火药头药剂、擦地炮药剂、光色药剂)3kg,含其他氧化剂或使用水、淀粉糊等作溶剂或粘合剂的药物15kg。调湿药时如发现药物温度异常,应迅速摊开散热。搅拌或筛药工具应避免与容器摩擦撞击。
5.5.13 混合药(除黑火药)应及时用于制作产品或效果件或进行再加工。在中转库的停滞时间湿药不得超过3小时。干药不得超过24小时。
5.6效果件制作
5.6.1 亮珠、开球(包)药制作
5.6.1.1 电动机械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0kg;手动机械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不得超过2人,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5kg;手工造粒或制药(浆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3kg。
5.6.1.2 造粒机械运转过程中,药物温度陡升时应及时处理。
5.6.1.3 亮珠的筛选分级,操作应在未干之前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10kg。
5.6.2 药柱制作
5.6.2.1制药柱应采用湿药压制.每栋工房药物停滞量按表2确定.
5.6.2.2采用液压机械压制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 4.6.2.3采用手动机械压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不得超过2人,采用手工模具压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
4.6.2.4 药柱褙纸蘸(装)药每栋工房定员不得超过2人,应单人单间操作, 每栋工房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kg.
5.6.3 药块(片)制作
制药块(片)应采用湿药切制, 每栋工房定员1人, 烟火药停滞量黑火药不得超过2kg,含铁砂、铝渣、钛粉的烟火药不得超过0.5kg,其他烟火药不得超过1kg,
5.6.4粒状黑火药制作
5.6.4.1 每栋潮药、包片、人工碎片、包装工房各定员1人; 采用电动机械压片、造粒分筛、光药、精筛,每栋定机1台,添药和出药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1人,应在停机10分钟后进行;各工房的药物停滞量分别不得超过 :潮药100kg,包片20kg,,压片80kg、人工碎片15kg,造粒分筛、精筛75kg,光药300kg包装25kg。
5.6.4.2压药宜采用热压。
5.6.5药包制作
制作药包每栋工房定员不得超过2人, 应单人单间操作, 每栋工房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kg.
5.6.6 制成的湿效果件必须摊开放置,摊开厚度不得超过1.5cm(效果件直径超过1.5cm时,其摊开厚度不得超过效果件直径的2倍) 。
5.6.7 制各类效果件调制湿药使用的粘合剂的酸碱度pH值应为5~9。
5.7药物(效果件)干燥、散热、收取、包装
5.7.1 药物干燥应采用日光或采用热水(液)、低压热蒸汽、热空气的热辐射干燥. 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
5.7.2被干燥的药物应摊开放置药盘中,药层厚度不得超过1.5cm(效果件直径超过1.5cm时,其摊开厚度不得超过效果件直径的2倍) 。药盘直径或边长不应超过60cm。
5.7.3 日光干燥必须在专用晒场进行,药物应用器皿盛装平稳放置在晒架上,晒架高离地面应为25—30cm。晒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其宽不小于0.7m。严禁将药物直晒在地面上,气温高于37℃时不得进行日光直晒.
5.7.4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场内同时进入操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晒场。
5.7.5 应时刻关注晒场气象情况,尽量在大风、下雨前将晒场内药物收入凉药间,如遇暴风骤雨,严禁抢收药物,被淋湿的药物应摊开放置,严禁堆放.
5.7.6 其他热源辐射干燥应在专用烘房内进行,每个烘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1000kg ,烘药温度不得超过60℃,风速不得大于0.5m/s。烘房应有排湿装置及时排湿,应设置感温报警装置,保持均匀供热, 药物温升不应超过30℃/h.
5.7.7 烘房干燥时,药物应用器皿盛装分层平稳放置在烘架上,烘架离地面应不小于25cm,层间隔不小于15cm, 总高度不大于120cm,烘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其宽度不小于1.2m。
5.8.8 烘房应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任何人不得靠近和进入。烘干前后烘房内药物进出操作,每栋定员1人。
5.7.9 药物干燥的器具或器皿应采用竹、木、纸、铝质材料制成,严禁采用铁、塑料等易产生火花、静电的材料.
5.7.10 药物在干燥时,不得去翻动和收取,必须冷却至室温时才能收取。凉药间的定员、药物停滞量、凉药架的材质及其设置应与烘房一致并配套..湿药和干燥后未经摊凉、散热的药物严禁堆放和入库。
5.7.11 严禁在干燥和散热场所检测药物。
5.7.12 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不得高于国家标准关于烟火药物含水量的规定。
5.7.13药物收取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 药物停滞量黑火药不得超过25kg,其它药物不得超过15kg。
5.8其他烟花爆竹用火药配制或加工
5.8.1 雷酸银配制应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一次配制的硝酸银量不得超过50g,配制好的雷酸银必须在水中保存,并迅速和砂。
5.8.2、单基火药粉的加工。
5.8.2.1单基火药的粉碎必须在含水量25%以上进行,每栋工房定员不得超过2人,定机不得超过2台,停滞量100kg。
5.8.2.3湿单基火药粉机械脱水,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机一台,停滞量50kg。
5.8.2.4单基火药粉日光或烘房干燥、凉药、包装应分别在单独工房(或场所)进行,其晒场管理与定员、停滞量与对烟火药的要求一致,但烘房温度不得高于 35 ℃。严禁35℃以上进行日光直晒,严禁将单基火药直晒在水泥地面和化纤膜上。
6 引火线制作
凡机械制作引火线,都限于机械专用工房操作,工房定员1人,且动力与制引机应隔离。
6.1 硝酸钾引火线制作
6.1.1 手工制作硝酸钾引火线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不得超过4人,人均使用面积≥3.5m2,每人每次滞留药量≤1.5kg。
6.1.2 机械制作硝酸钾引火线,应在专用工房,工房使用面积≥12m2,每间工房制引机不得超过2台,相互间距≥2m。每间工房滞留药量≤5kg。
6.2 氯酸钾引火线制作
6.2.1 手工制作氯酸钾引火线应在单独专用工房内,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面积≥3.5m2,每人每次滞留药量≤1.0kg。
6.2.2 机械制作氯酸钾引火线应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只准安装一台制引机,每间工房实用面积≥10m2,每次滞留药量≤2.5kg。
6.3 其它引火线制作无论手工、机械制作都必须在单独专用工房操作。手工制作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面积≥3.5m2,每人每次滞留药量≤1.0kg;机械制作每间工房只准安装一台制引机,每间工房使用面积≥10m2,每次滞留药量≤2.5kg。
6.4 制作引火线的机械
6.4.1引火线黑火药混合球磨机械要严格控制转速、严格控制转鼓的升温,每次混合球磨的药量≤100kg。
6.4.2 制引机械速度调节装置、拨药装置应使用不产生火花和静电积聚的硬质材料;盛药器具使用铜质材料,器皿的下口与穿引芯间距不小于3m。
6.4.3 浆引火线机械应设置稳定的转速,电气设备应有防尘、防爆等防护措施。
6.5 盛装引火线的器皿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和静电积累的材质制成。
6.6 捆扎、裁切引火线
6.6.1 捆扎引火线与裁切引火线严格分开。捆扎引火线应在单独专用工房或专用固定场地,距四周工房安全距离≥25m。操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每次最大滞留药量≤5kg。捆扎引火线结束,专用工房或场地不得存留引火线。
6.6.2 裁切引火线必须在专用独立工房操作,距四周工房安全距离≥25m。每间裁切引火线工房只允许1人,每次引火线裁切滞留药量≤1kg。切引时,刀刃要锋利,用力应均匀,每次裁切后要抹油、上蜡,禁止来回拉扯,摩擦等不规范操作。裁切好引火线应立即装入引线专用箱盖好,转入库房;裁切的引火线头尾及时装入废物专用箱盖好,按规定处理。
7 产品制作
7.1总则
7.1.1 装药、筑(压)药工作台上应垫以接地导电橡胶板。
7.1.2 使用的工具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质。
7.1.3 制作摩檫类产品的工房,不得改做其它产品制作工房。
7.1.4 操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
7.1.5 操作的工序,原则上分工房进行操作,在不能分开时,工房的停滞药量应取工序要求的最小药量。
7.1.6 工房中使用的烟火药物为多种时,应以其中一种,规定量为最少的烟火药物,作该工房的停滞药量。
7.1.7 工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人。
7.2 裁(分)纸、卷筒、压球壳、压(上)底
7.2.1 裁(分)纸机、卷筒机、压球壳机、压底泥机的安装要符合机械的安装要求。
7.2.2 操作工的着装要符合机械操作的要求。操作时不能带手套,压底泥要带口罩。
7.3调药
7.3.1摩擦药的调制:
7.3.1.1 必须将氧化剂、还原剂分别润湿后才能合并调制。
7.3.1.2 调制的溶剂为水溶剂,调制药量为0.4kg。
7.3.2 雷银调砂:
7.3.2.1 将湿雷银倒入计量的砂堆上,用竹或木片拌(不能使用金属棒或手拌),加提拉塑料的方法,使之拌匀。
7.3.2.2 调砂雷银药量为0.05kg。
7.3.2.3 雷银砂调好后,塑料、竹或木片拌应放入还原性水中浸泡并洗干净。
7.3.3 电光花烟火药调制:
7.3.3.1 电光花烟火药调制,浆糊应为室温。
7.3.3.2 笛音电光花药、光色电光花药的调制,应采用手工方法。金色电光花药的调制,可采用机械搅拌。
7.3.3.3 调制药量见下表2。
7.3.4 蘸药的调制
7.3.4.1 蘸药的调制,应采用手工方法。
7.3.4.2 调制药量为下表2的1/2。
7.4 装药
7.4.1 定员
7.4.1.1装烟火药每栋定员1人,装黑火药每栋2人,每间1人。。
7.4.1.2机械、半机械化装填吐珠类药物,须配合装药时,工房必须隔开,一间一人,每栋不得多于2人。
7.4.1.3半机械化装填升空类药物,须配合装药时,工房内不得超过2人。
7.4.2 装药的停滞量
7.4.2.1 制作各种产品为单一烟火药每栋工房的装药量不得超过表2限量。
表2 装药停滞量 单位:kg
|
序号 |
名 称 |
火药名称 |
限 量 |
|
手工 |
机械 |
|
1 |
硝酸盐烟火药 |
黑火药 |
10 |
20 |
|
含金属火药 |
7 |
10 |
|
2
|
高氯酸盐烟火药 |
爆音药 |
3 |
-- |
|
光色药剂 |
7 |
10 |
|
笛音剂 |
2 |
2 |
|
无金属火药 |
7 |
10 |
|
3 |
氯酸盐烟火药 |
爆音药 |
1 |
-- |
|
光色药剂 |
1.5 |
-- |
|
笛音剂 |
0.5 |
-- |
|
烟雾剂 |
10 |
20 |
|
无金属火药 |
0.5 |
-- |
|
摩擦剂(湿) |
0.2 |
0.5 |
|
4
|
其他
烟火药
|
无烟火药 |
10 |
20 |
|
响珠烟火药 |
7 |
15 |
7.4.2.2 砂炮包装砂药,砂药1000克/人。
7.4.2.3 当烟花爆竹中使用多种烟火药,(注:无氯酸盐烟火药、爆音剂、笛音剂时)A级产品工房的停滞药量不得超过15 kg。B级、C级、D级产品工房的停滞药量不得超过7 kg。
7.4.2.4 声响效果礼花弹装药停滞量不得超过表2的1/2。
7.4.3 要求
7.4.3.1 礼花弹装药时,只能轻轻按压,合球不得猛烈碰合,合球后,不许进行强烈敲击。
7.4.3.2 礼花弹安装定时引线中,刺破中心管的纱纸,应使用竹、铜钎轻轻刺破纱纸。
7.4.3.3 小礼花类产品装药,当外筒体变形或效果件变形时,不许将裸露效果件强行装入。
7.4.3.4 爆竹上药:应一手拿药饼,一手轻轻将烟火药由下至上装入药饼中,用退药法装至均匀,装好的药饼子转入待移走的架子上,不要在操作台上拖动药饼。
7.4.3.5 每次限量药物用完后,应及时将半成品送入中转库或指定地点。
7.4.3.6 摩擦药剂、已拌雷银的砂应保持湿润,严禁留至过夜。
7.4.3.7 装药后剩余的烟火药,应退还保管人,严禁留至过夜。
7.5蘸药
7.5.1蘸药每栋1人。
7.5.2烟花爆竹的蘸药停滞量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7.5.3用有机溶剂调制的蘸药,容易干燥,已干固的药物不能强行去铲。
7.6电光花的提药
7.6.1电光花的提药每栋2人。
7.6.2笛音电光花药总量不得超过20 kg,各色电光花药总量不得超过40 kg。
7.6.3电光花的提药中,在台架下应放垫布,垫布上的药物,在每天工作完毕应及时清扫。
7.7筑(压)药
7.7.1 定员
7.7.1.1 筑(压)黑火药每间1人,每栋不多于2人,筑(压)除黑火药以外的烟火药,每栋1人。
7.7.1.2机械筑(压)药须配合时,工房必须隔开,每间一人,每栋不多于2人。
7.7.2筑药的停滞量
7.7.2.1手工筑药、机械筑药的停滞量为表2各自的1/2。
7.7.2.2机械筑(压)药须配合时,工房必须隔开,二间的总药量为一间的停滞量药量。
7.7.2.3当烟花中使用多种烟火药(注:无爆音剂、笛音剂)物时,工房的停滞药量不得超过4 kg。
7.7.3操作
7.7.3.1操作人员用手工筑(压)药时,不能猛敲猛打。
7.7.3.2筑(压)药的过程中,当模具或药柱难以取下(出)时,不能强行将模具取出或强行将烟火药推出。
7.7.4其它
7.7.4.1摩擦类火药以及氯酸盐火药不能采用筑压。
7.7.4.2含有较大颗粒的铝、钛、铁粉的烟火药,不宜筑打药柱。
7.7.4.3不得在操作台上同时放有烟火药与泥砂。
7.7.4.4 操作人员不得改变作业方法。
7.8插引
7.8.1定员
7.8.1.1手工插引,每栋不得超过12人,每间2人。
7.8.1.2机械插引,每栋不得超过4人,每间1人。
7.8.2停滞药量
7.8.2.1 手工插引 ,每栋人员为≤6人时,领取产品的药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当每栋人员≤6人时, 领取产品的药量不得超过表(2)的2倍。
7.8.2.2 机械插引 ,领取产品的药量不得超过表(2)的2倍。
7.8.3其它
7.8.3.1机械插引,实行单间单机,引坨应与插引机分隔离。
7.8.3.2 机械插引不能使用氯酸盐引线。
7.9封(底)口
7.9.1每栋工房1人。
7.9.2停滞药量
7.9.2.1产品封(底)口,领取产品的药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
7.9.2.2爆竹用固引剂或其它材料封口,领取产品的药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2倍。
7.9.3要求
7.9.3.1爆竹直接挤压封口 , 不能猛敲猛打。
7.9.3.2药量多于1克的爆竹、雷,药量多于10克,伴有爆炸效果的烟花半成品,不能采用打(敲)击方法封底。
7.9.3.3 烟花爆竹的封底必须严实,严防药物外泄。
7.10结鞭
7.10.1定员
7.10.1.1手工结鞭,每栋不得超过6人。
7.10.1.2机械结鞭,人动力机械,每栋不得超过2人。动力机械,每栋一机一人。
7.10.2停滞药量
7.10.2.1手工、人动力机械结鞭,领取产品的药量不能超过表(2)规定的2倍。
7.10.2.2机械结鞭,领取产品的药量不能超过表(2)规定的4倍。
7.10.3其它
7.10.3.1使用的机械结鞭机一定是得到认可的合格产品,结鞭机的安装应符合机械的安装要求。
7.10.3.2机械结鞭前,应对爆竹饼中的残留药物进行处理。
7.10.3.3未进入结鞭机的产品应与动力机械隔离。
7.11钻孔与割切
7.11.1定员
7.11.1.1有药半成品的钻孔和割切,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不得超过1人操作。
7.11.2停滞药量
7.11.2.1半成品不得超过表(2)规定。
7.11.3其它
7.11.3.1 所使用的钻、切工具,要求韧口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或交替使用,工具不合要求时不得强行操作。
7.11.3.2操作禁止来回拖切。
7.11.3.3药量大于50g的产品,不得使用自动、半自动机械钻、切。
7.11.3.4有药半成品的机器钻孔,转速不得超过60转/分钟。
7.11.3.5 产品的药物感度较高或药物中含有较硬颗粒时,不得使用半自动机器钻孔。
7.12糊礼花弹
7.12.1糊礼花弹,每栋工房不得超过4人
7.12.2停滞药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4倍,当药量超过7 kg/个时,糊礼花弹数为4个。
7.13组装
7.13.1定员
7.13.1.1 A级工房产品的组装,每栋1人。
7.13.1.2 C级工房产品的组装,A级产品每栋2人, B级产品每栋6人, C级产品每栋人员数,应符合人占面积与安全通道要求。
7.13.2组装产品的烟火药物停滞量
7.13.2.1 A级产品的组装:3、4号礼花弹烟花按GB19593---2004 《组合烟花》为25发。其它产品的药量不得超过7 kg。当产品的药物量超过7 kg/个时,组装数为1个。
7.13.2.2 B级产品的组装:药量不得超过7 kg。
7.13.2.3 C级产品的组装:药量不得多于表2的2倍。
7.13.3其它
7.13.3.1礼花弹安装定时引线中,刺破中心管的纱纸,应使用竹、铜钎轻轻刺破纱纸。
5.13.3.2礼花弹安装外导火索和发射药盒时,不许有药粉外泄。
7.14 褙(褙招纸)皮
7.14.1每栋人员数,应符合人占面积与安全通道要求。
7.14.2停滞药量不得超过表2的4倍。
7.15产品、半成品的干燥
7.15.1定员
7.15.1.1晒场与烘房由1人专人看管。
7.15.1.2晒(烘)、收搬运产品为2人。
7.15.2干燥用能
7.15.2.1产品或有药半成品干燥可采用自然、日光、蒸汽、热风散热器干燥烘烤。
7.15.3要求
7.15.3.1 晒(晾)架、晒(烘)盘、烘盒、烘垫、烘架、晒(烘)抬架应为竹、木材、纸料制成,不许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
7.15.3.2晒礼花弹的抬架,必须有围框,围框高度必须超过礼花弹直径的2/3。
7.15.3.3摩檫类产品不得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烘房)干燥。
7.15.3.4 采用日光干燥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a) 日光干燥必须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晒场进行。
b) 以氯酸盐烟火药制成的成品或半成品,不得进行日光直晒(烟雾类产品除外)。
c) 晒架高度不小于25cm
c);晒裸露药物的半成品,使用的晒盘直径应小于70 cm;药与盘总重量≥7kg。
d) 如遇暴风骤雨,严禁抢收。淋湿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e) 晒干燥后,待冷却,才能进行搬移。
7.15.3.5 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不得超过75℃,升温速度不得超过30℃/h,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
7.15.3.6热风干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不得超过50℃,风速不大于1m/s;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7.15.3.7 烘房内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烘房中堆码高度等就按表5规定。
表5 烘房堆码要求
|
序号 |
名称 |
单位cm |
备注 |
|
1 |
架码高度≤ |
200 |
|
|
2 |
距离地面高度≥ |
20 |
|
|
3 |
与热源距离 > |
30 |
|
7.15.3.8烘房的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法人。
7.15.3.9 搬移烘房的物体,温度应小于40℃。
7.15.3.10严禁采用明火直接烘烤。
7.16 燃放试验
7.16.1 燃放试验要在规定场所进行, 燃放试验场地与生产区及非生产区的距离要求 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规范》。
7.16.2 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引、瞎火、及未烧完的试验物应按规程处理。
7.16.3 燃放试验后的场地,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处理。
8 设备与维修
8.1 设备
8.1.1 所有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
8.1.2 各种设备应按GB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的要求,要避免设备上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外露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如果必须设置时应加以遮盖。各种设备应按《GB/T8196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设计防护装置。
8.1.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8.1.4 带电设备应按《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要求设置防止意外起动的联锁安全装置和防止传动部件摩擦发热的措施。
8.1.5 新的生产设备必须打磨平整光洁后方可投入使用。
8.1.6 工房所用设备凡需使用380v电压的动力设备,其电动机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凡需使用220 v电压的动力设备,其电动机必须采用单相感应电动机。
8.1.7 凡接触药物的机械传动部分,严禁采用金属搭扣皮带和不宜采用平板皮带或万能皮带,应采用三角皮带轮或齿轮减速箱。
8.1.8 带电的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设施,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1.9 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药混合的球磨机禁止使用铁制部件,只许用黄铜、杂木、楠竹和皮革及导电橡胶制成,穿过转鼓的铁轴必须紧紧包以皮革。
8.1.10 特种设备(锅炉、油压机)应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定期检验合格。
8.1.11 制药设备(粉碎机、造粒机、切引机、制引机)、烘干设备(蒸汽烘房、热风机、电烘干机)和C级工房带电机械设备(结鞭机、包装机)应采用防爆电机。
8.1.12 燃放设备应按《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要求设置防爆、防止电伤害和辐射作用的装置。
8.1.13 不许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的电气设施。确需架设电气设施时应符合《GB50161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
8.1.14 粉碎设备必须是专机专用。
8.1.15 工房的机械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GB12801-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不影响操作人员的安全出入。
8.2 维修
8.2.1 与药物接触的机械设备、器具,应对其性能经常进行检查,禁止带病设备运行。所需润滑设备,必须保持润滑油面。
8.2.2 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工房内的药物搬走,清除设备上的药尘,将设备拆除移至修配车间进行修理。
8.2.3 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得擅自装拆移动。
8.2.4 带电设备的维修应按《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的要求进行,应由具有电工作业资格的专人负责维修保养,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应重新确认其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9 装卸、运输、储存
9.1装卸
9.1.1装卸前应打开仓库的所有安全出口,机动车应熄火平稳停靠在仓库门前2m以外,板车、手推车不得进入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有药半成品库内。
9.1.2装卸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有药半成品时,现场限员2人,驾驶人员应离开装卸区,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9.1.3必须单件装卸。严禁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操作行为,不得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9.2.运输
9.2.1运输烟花爆竹、烟火药、引火线等,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禁止使用自卸车、挂车、三轮车、畜力车和独轮手推车。
9.2.2所运输的物品堆码必须平稳、整齐,遮盖严密。
9.2.3运输车辆严禁混装或同时载运其它货物,除驾驶员和押运员外,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车辆。
9.2.4厂外运输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配备消防灭火器,并显示爆炸危险品标志。
——速度应低于限速规定,应当保持车距,严禁抢道,避免紧急制动。
——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城市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不得进入禁止爆炸危险物品通行区。
——停歇时,运输车辆应远离重要建筑设施和人口密集的地方,严禁在运输车辆附近吸烟和用火,并有人始终看守。
——严禁疲劳驾驶。
——严禁伪装或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有药半成品、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严禁运输国家禁止生产的烟花爆竹及其制品。
——严禁远距离运输亮珠、效果件和已装药未封口半成品。
9.2.5厂内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9.2.5.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时,必须佩戴防火花装置,速度不得超过20km/h。进入无专用运输道路的厂区,应避开生产时间。
9.2.5.2道路纵坡<8%时可以使用板车、手推车运输,工房之间的搬运可以采用肩挑、手抬(提)等方式,
9.2.5.3手推车、板车以及抬架应安装档板,轮盘必须是橡胶制品,车(架)脚应为木质或包裹橡胶;肩挑、手抬(提)的绳索、扁担、挑、抬(提)架必须牢靠、稳固。
9.2.5.4物品单个(件)堆码高度不得超过围板、档板高度1/3,
9.2.5.5手推车、板车运输时,应有人协助并以低速缓慢行驶。
9.2.5.6生产区不在一起的运输,必须遵守厂外道路运输安全规定。
9.2.6铁路、水上运输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铁路、港(航)监督机关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9.3储存
9.3.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危险品应按表6分类储存。
表6 仓库分类
|
类别 |
原 材 料 |
烟火药、引火线 |
成
箱
成
品 |
半
成
品 |
|
仓
库
名
称 |
固
体
化
工
原
料 |
液
体
化
工
原
料 |
木
炭 |
硝
化
棉
系
列
品 |
其
它 |
效
果
件 |
黑
火
药 |
开
球
炸
药 |
引
火
线 |
|
|
|
|
|
|
|
|
|
|
|
|
|
9.3.2仓库到生产区或生产后准备到仓库的物品应经过中转库。
9.3.3库房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铺设防潮材料,并设置30cm高的垛架。
9.3.4储存仓库的保管人员应懂得所保管物品的安全性能,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应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以及通风、防潮、防鼠等措施的维护,保证其有效、适用要求。(放环境)
9.3. 5仓库、中转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改变等级、性质或超过核定数量储存;性质相抵触、危险等级不同的物品不得混存。
9.3.6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必须经彻底干燥、冷却经包装后方可收藏入库;包装物应用防潮、防静电的材质,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等物品的包装应符合GB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要求;包装箱上应贴有明显的标签,标签包括名称、产地、生产(出厂)日期、危险等级和重量等。
9.3.7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卫生整洁,物品应摆放整齐、平码堆放。堆垛与库墙之间应留有>10cm的通风巷,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70cm的检查通道,堆垛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宽度应不少于>150cm。
9.3.8烟火药、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堆垛高度按照表7规定。
表7仓库堆码高度 单位:cm
|
名 称 |
成品、半成品 |
烟火药(黑火药、效果件) |
成箱成品 |
货架离地面 |
|
高 度 |
≤150 |
≤100 |
≤250 |
>20 |
9.3.9危险品仓库应建立台帐,专人负责,严格进出库登记手续,并定期进行货帐核对。
9.3.10仓库内物品应整进整出,严禁在库房内进行拆箱、钉箱、分箱、成箱等操作行为。
9.3.11仓库应作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
9.3.12烟花爆竹产品应按表11分级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表11烟花爆竹产品储存分级
|
产品
仓库 类别
级别
产品级别 |
喷
花
类 |
旋
转
类 |
升
空
类 |
旋
转
升
空
类 |
吐
珠
类 |
线
香
类 |
烟
雾
类 |
造
型
玩
具
类 |
摩
擦
类 |
小
礼
花
类 |
礼花弹类 |
架
子
烟
花
类 |
爆
竹
类 |
组
合
烟
花
类 |
|
A级 |
C |
A3 |
A3 |
/ |
A3 |
/ |
/ |
/ |
/ |
A3 |
A3 |
C |
/ |
A3 |
|
B级 |
C |
C |
C |
C |
C |
/ |
/ |
/ |
/ |
A3 |
/ |
/ |
C |
A3 |
|
C级 |
C |
C |
C |
C |
C |
C |
/ |
C |
/ |
C |
/ |
/ |
C |
C |
|
D级 |
C |
C |
/ |
/ |
/ |
C |
C |
C |
C |
/ |
/ |
/ |
/ |
/ |
注:摩擦类产品应单独库房存放。
9.3.13 烟火药用固体化工原材料应按表8分类储存。
表8 固体化工原料储存分类
|
作 用 |
序 号 |
原 料 名 称 |
|
氧化剂 |
1 |
氯酸钾 |
|
2 |
高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钡、硝酸锶、氧化铅 |
|
可燃物 |
3 |
硫、硫化锑、漆片、酚醛树脂 |
|
4 |
铝粉、铁粉、钛粉、镁铝合金粉 |
|
着色剂 |
5 |
碱式碳酸铜、碳酸锶、草酸钠、氧化铜、氟硅酸钠 |
|
特殊效应物质 |
6 |
苯甲酸钾(钠)、苯二甲酸氢钾、成烟物 |
|
含氯有机物 |
7 |
六氯乙烷、聚氯乙烯 |
9.3.14烟火药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储存条件应符合表9要求。
表9 化工原料储存要求
|
名 称 |
性质 |
储存条件 |
|
氯酸钾
高氯酸钾 |
强氧化剂 |
专间储存,不得与有机物、易燃、易爆物、硫、磷、酸类等存放 |
|
硫磺 |
二级易燃物 |
与氧化剂应严格分开,并防止受潮 |
|
铝粉、铝镁合金粉 |
高能可燃物 |
装在密封金属桶内,与氧化剂、酸、碱隔离存放,通风防潮 |
|
金属钛粉
(海绵钛粉) |
高能可燃物 |
与易燃物、氧化剂、酸类隔离储存,通风防潮 |
|
萘 |
可燃有机物 |
与氧化剂隔离存放 |
|
氟硅酸钠 |
无机有毒物 |
密封盛装,严禁与金属易燃物存放,与草酸钠、碳酸锶分开存放,应干燥防潮 |
|
草酸钠 |
无机有毒物 |
密封盛装,存放于通风阴凉处 |
|
硝酸 |
强酸
强氧化剂 |
装于密封耐酸容器内,应与松节油、苦味酸盐、雷酸盐、氯酸盐、金属粉末、可燃物分开存放,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 |
|
木炭 |
易燃物 |
单独存入阴凉干燥的仓库,新制的木炭在炭化后6~8天以内不得入库储存 |
|
烟火药(效果件、黑火药) |
易燃易爆物 |
分类储入阴凉、干燥仓库 |
|
礼花弹
烟花爆竹 |
易燃易爆物 |
应分级储入单独通风仓库 |
|
引火线 |
易燃易爆物 |
应储入单独通风仓库 |
9.3.15烟火药原材料和烟花爆竹产品的相应灭火物质参照附录A(参考件)。
表10
|
物质类别 |
燃烧物质 |
灭火物质 |
物质类别 |
燃烧物质 |
灭火物质 |
|
氧化剂 |
高氯酸钾
高氯酸铵
氯酸钾
氯酸钡 |
水、砂土、
泡沫 |
可燃物 |
硫磺 |
砂土 |
|
铝、铝镁合金和含此类物质的烟火药 |
砂土、干粉 |
|
硝酸钾
硝酸钡
硝酸锶
硝铵钠 |
水 |
着色剂 |
碳酸锶
氟铝酸钠 |
水 |
|
可燃物 |
木炭
硫化锑
树脂
虫胶
聚氯乙烯 |
水 |
碳酸铜 |
水泡沫 |
|
草酸钠 |
水、砂土 |
|
其它 |
烟花成品、半成品、不含铝、的镁烟火药 |
水 |
10 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
10.1 生产条件
10.1.1 所有使用的烟火药剂须经国家认可的烟花爆竹检测实验室检测,符合测试要求方可投产。
10.1.2 生产设备须符合生产技术要求,采用防爆电气设备,运转正常。
10.1.3 操作工房设计须符合GB5016《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程》要求,工房内有相应的警示用语,地面平坦整洁,墙面清洁,无杂物乱堆乱放;逃生路线,安全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10.1.4 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有药操作工房,应有防静电装置,并保持地面潮湿。
10.1.5 生产区应配置与工作人员工作强度相适应的工作平台,配备安全检查监测设备和保护工作人员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具。
10.1.6 生产区应有药物操作更衣室。
10.1.7 生产区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方便工作人员取用。
10.1.8 有药工序操作工房应设置冲洗皮肤或眼睛的供水设施,采用单层建筑,通风良好,防止粉尘积累。
10.1.9 在从事有药产品制作过程中,应避免在如下情况时生产:
a) 电源线路发生漏电、短路和机器运转不正常时;
b) 天气恶劣,如雷电大暴风雨时;
c) 通过仪器或人的感知发现药剂温度异常升高或产生异味时;
d) 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时,低于 ℃时;
e) 工作人员身体状况不佳。
10.1.10 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包括气候环境的影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有相应的资源。
10.2 生产环境
10.2.1 车间、公房和仓库必须每天进行清扫。
10.2.2 有药生产的工房、仓库为建筑物内,均必须每天进行清扫。
10.2.3 在清扫工房、车间药库时须按如下要求进行:
a) 清扫前,应将药物、半成品搬走;
b) 采用湿法清扫,严禁使用铁器清理垃圾;
c) 搬动设备时,须轻抬轻放,不许拖拉。
10.2.4 含有易燃、易爆的有毒颗粒、粉末和纤维等固体物质的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排水系统应有相应的沉淀、中和、过滤和浮除装置,能彻底清除废水中的固体物质;
b) 排水沟壁应进行平整铺砌,保证废水排放顺畅;
c) 废水中如含有毒物质,应针对不同特性进行降毒处理;
d) 可能生成易燃易爆危险物或造成更大危害的不同废水,严禁排入同一沟池;
e) 含有易燃易爆废渣和垃圾等固体物质严禁埋入地层或排入地面水体,必须由专人负责按规定方法到指定地点销毁。
10.2.5 厂区、车间、仓库和工房附近应种植有抗污染性能的绿化植物。
10.2.6 A级生产工序宜标逃生路线图。
10.3 经营条件
10.3.1 经营企业(分:批发、零售)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配套的经营场所。
10.3.2 经营(批发)企业经营场所设三个区域;即:办公区域;样品陈列区域;商品存放(仓库)区域。
10.3.3 经营(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能力,具有货物配送的车辆和人员。
10.3.4 经营(零售)企业经营场所的办公和样品陈列可设在同一区域。
10.4 经营场所环境
10.4.1 经营企业(批发)经营场所的办公区域:
a) 可以单独设立,
b) 可以与样品陈列区域设在同一区域;设在同一区域的,样品陈列区域陈列的样品必须是无药样品(空样)。
c) 可以与样品陈列区域和商品存放(仓库)区域设在同一区域,但办公和样品陈列区域条件必须与商品存放(仓库)区域要求一致。应有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电器设施应符合GB50161标准要求。
10.4.2 经营(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的样品陈列区域存放的样品或商品总药量不得超过 KG,应有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电器设施应符合GB50161标准要求。
11 防护用品
11.1 工厂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执行检查和使用制度。严禁穿戴化纤织品的防护用品。
11.2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高危高粉尘工序的操作人中,其防护用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11.2.1 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应符合GB 2626—81《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的要求。
11.2.2 穿戴紧口长袖长裤工作服,拖帽、布袜,尽量减少身体的裸露部分,衣着简单易脱。
11.2.3 必须穿不藏砂的软底鞋、棉麻质工作服、布袜,衣着简单易脱;药物工序工人应戴
防护帽、防尘口罩、穿紧口长袖衣、裤,尽量减少身体的裸露部分。严禁穿硬底、钉
底鞋、拖鞋、背心、短裤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服、赤膊、留长指甲进入有
药工序。
11.2.4 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
11.2.5 用于配制氯酸盐等危险药物的专用工作服,不能在从事其他作业时穿用。
12 人员要求
12.1 以新进厂和变换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生产。
12.2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12.3 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方能上岗。
12.4 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切引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高危作业。
12.5 严禁穿戴硬底、钉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物,不准带有钢铁制品的纽扣、发夹,刀剪、锁链等进入危险生产区。
12.6 从事粉尘作业或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健检查。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与上岗后的定期检查。患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切引等高危作业。
12.7 A级、C级工序严禁职工酒后上班。
12.8 作业时不许离岗串岗,不得穿戴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他工房。
12.9 严禁未成年人及未经许可的非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
12.10严禁未经安全知识教育的新工人、年老反应迟缓和聋、哑、盲、残及弱智者和孕妇从事有药生产。
12.11严禁擅自变换工作岗位、互相串岗或集结成群。不准在生产场所休闲、嬉戏、追逐、打闹、聚众斗殴、投掷物品、扰乱和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
12.12严禁睡眠不足、酒后或有思想情绪者进入生产区。
13 危险性废物处置
13.1 产生危险性废物的单位必须负责对危险性废物进行处置;当日产生的危险性废物一般应当日处置。采取委托处置方式的应委托有危险性废物处置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禁止倾倒、丢弃、遗撒、转让、赠送、销售危险性废物;处置危险性废物应遵守本技术规程及国家烟花爆竹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3.2 进行危险性废物的收集、保管、装卸、搬运、押运、销毁等处置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单位安全资格证或烟花爆竹危险工序特种作业操作证。
13.3 处置危险性废物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处置;处置前制定专门处置方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确定现场安全指挥监督人员。
13.4 处置方法
13.4.1 危险性废物应采取焚烧销毁法。禁止将危险性废物埋入地层或倒入地面水体;禁止将危险性废物混入其他普通废物中进行收集、储存、装卸、运输、倾倒、掩埋等处置行为。
13.4.2 危险性废物处置场所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距离规范要求,并在处置场所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远离城镇、学校、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避开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员掩蔽场所和待处理危险性废物暂存场所。
13.4.3 收集、盛装危险性废物应是防静电、不产生火花、防渗漏抛撒、不易破损变形的包装物、有盖容器。禁忌性废物不得混合收装;收装的包装物、容器应明显标注“危险性废物”或“爆炸性废物”警示标志;运输危险性废物除驾驶员、安全押运员各1人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13.4.4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A级危险等级效果件等危险性废物应采取少量多次方法进行烧毁。在烧毁处置场地面铺垫1米宽纸张或棉布,将危险性废物摊成厚度小于3cm、宽度小于50cm的废物带,带与带相距4m以上,并用双根慢速安全引火线在废物带一端相连。
13.4.5 废弃礼花弹应先在A2级工房单人单栋先进行解剖,解剖场所除解剖的一个礼花弹外,不得有其他任何易燃易爆物质。解剖前用手轻轻撕开发射药纸托套,取出发射药、引火线并转走;用胶带纸封住球体上导火索药头;使用锋利单刃刀片,将刀具与礼花弹球壳合缝线垂直,沿合缝线缓缓斜削球壳纸的敷纸,即将露出合缝线外胶带纸时,改用手轻轻撕开,轻轻取出球壳内烟火药、效果件,当即转走再进行烧毁。
13.4.6 A级组合烟花先在A2级工房单人单栋进行拆除,取出效果内筒与发射药,分别转走收集,再进行烧毁。
13.4.7 升空类火箭产品应在A2级工房取出发射杆、发射药筒后进行烧毁。
13.4.8 其他烟花爆竹制品、含药半成品,采取少量多次,直接焚毁。烟花爆竹废弃制品处置摆放时制品喷射口应朝正上方。
13.4.9 危险性废物为流质型的(沉淀池、浸泡池、废水沟等内含有危险性废物的残渣)应带水清理,装入有盖容器,液面与容器顶部保持10cm以上空间,将残渣倒成厚度不大于5cm,宽度不大于50cm的带状,待残渣水份稍渗干后,浇透柴油进行烧毁。
13.4.10 属于还原剂类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可直接进行烧毁;处置时,应避免产生大量扬尘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属于氧化剂类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按各原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技术要求进行处置。
13.4.11 焚烧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药物裸露的效果件等用双根长5m以上慢速安全引火线(燃速小于3.0cm/s)进行点火引燃;焚烧其他危险性废物可局部浇注柴油助燃,用长5m以上长竿点火引燃。
13.4.12 焚烧完毕应在确定现场无明火15分钟后进行现场清理,扑灭残余火星,对未彻底烧毁的残余废物收集再次进行处置。扑灭残火的方法应符合相关物品适用的灭火方法,属于遇湿易燃品的金属粉末,不得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灭余火。
13.4.13 对装运危险性废物的车辆、容器在处置后应当立即冲洗干净。
14 燃放
按GBxxxxx—200x《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资料性附录A
生产工艺流程图,
A1(单个)小礼花生产流程图
(内筒型)
裁纸
收发
卷筒
收发
底塞
A3 A2 A3
引库 裁引 收发 收发
中转 装黑火药 A3
C 褙皮
收发 盖纸巴(有孔)A3
C包装
C 成箱 装效果件(内筒) A3
C成品库 盖纸巴
A2组合烟花生产流程图
(内筒型)
裁纸
收发
卷筒
收发
底塞
A3 A2 A3
引库 裁引 收发 收发
外筒组盆 C
A2
效果件(内筒)黑火药
效果件(内筒)制作
装黑火药A3
收发 盖纸巴(有孔)
C 褙皮 (包装) 装效果件(内筒)A3
盖纸巴
成箱
成品库
A3中、大型火箭生产流程图
火药库A3 筒子
中转A3 装药A3
引库 A3 压药A2(黑火药压药A3)
中转
切引 中转 插引
A3 A3 A3
中转
A3装药
C组装(安稳定杆)
C散装库
C包装
C成品库
A4火箭(C级)生产流程图
筒子
上药A3
中转
引库A3 A3安过火引
裁引A2 中转 装引火线A3
上引
中转C
C褙皮(上尾翼)
C包装
C成品库
A5药物生产(使用)流程图
(炸药、礼花弹炸药、亮珠、零件)
化工原材料C
单料粉碎C
配料C
药混合A2
药物中转A2
浆滚炸药 A2 造粒 A2 筑(压)零件A2
炸
筛选A2 干燥A2
中转A2 散热A2
干燥 A2 中转A2
散热A2
装箱A2
总药库A2
药
药物中转A2
使用
A6噴花类生产流程图
裁纸
收发
卷筒
收发
C筑喷火口
A3 A2 C 收发
线引库 裁引 收发 安引线
装药
中转
C包装
C成箱
C 成品入库
A7吐珠类生产流程图
裁纸
收发
卷筒
收发
打泥底
收发
引线中转 安引线C
A3
A3 装药(组装)
收发
C 包装
C 成箱
C 入库
A8(擦炮)爆竹生产流程图
分纸
卷筒
捆筒
收发
腰筒
封底
收发
炸响药 A2
装药 装过火药
药饼中转 A3
A3插引
收发 A3
A3封口 点擦火药 A3
收发
A3结鞭
收发
C封装 C 褙皮
C装箱
C成品库
A9(小)礼花弹生产流程图
(球型)
球壳
A3 导火索
收发
A2 装球
中转 A2
C 敷球
A2 干燥(散热)
引库 A3 裁引 A2 中转A3
装药包 A3 中转 组装C
黑火药中转 A3 C 散装库
其它材料
快引中转 A3
C成箱
C 成品库
A10黑火药生产流程图
(火箭硝、军工硝、噴硝)
化工原材料C
单料粉碎C
中转C
称料C
球磨 A3
中转A3
潮药 A3
包片A3
压药 A3
干燥A3
凉药A3
碎片A3
中转
造粒A3
上光A3
精筛A3
中转A3
包装A3
成品库A3
A11电光花生产流程图
拉丝
化工原材料C
裁丝
中转C 插扦
调药C 提板A3
干燥A2
粘引燃药A3
封装C
成箱C
成品库C
A12快引生产流程图
原材料中转C
调胶
黑火药中转A3 调药A3
制快引A3
干燥A2
散热A2 过塑
包装C
成品库C
A13安(皮纸)引生产流程图
原材料中转C
烟火药A2 中转A2 制引A2
中转A2
漆引(浆引)A2
干燥A2
散热A2
中转A3
捆引A3
裁引A2
包装C
引库C
A14烟雾类生产流程图
C 球壳(筒体)
A2
药物中转A2 装药(安引) 引线中转A3
A3 中转
C敷球(褙皮)
A2干燥
A2散热
A2 中转
C 包装
C成箱
C 成品库
A15架子烟花生产流程图
裁纸
收发
卷筒
收发
药物中转A2 装药A2
封口C
中转C
组装(安引火线)A3
成箱C
成品库 C
A16旋转类生产流程图
(无轴、有轴)
裁纸
收发
卷筒
收发
筑(压)药A2
A3 引线中转
A3 中转
旋转轴(架)
A 2钻眼(安引) C 组装 配件
引线中转
A2中转 C中转
褙皮C 封装C
成箱C
成品库C
A17旋转升空类生产流程图
(无翅、有翅)
裁纸
收发
卷筒
收发
筑(压)药A2
中转A3
褙皮C
收发C
引线中转 安引线 A3组装 配件
A3 A3 引线中转
收发C
封装C
成箱C
成品库C
A18造型玩具类生产流程图
裁纸C
收发C
卷筒C
收发C
装药A2
中转A3
安引线A3
中转A3
模型、配件 组装C
收发C
封装C
成箱C
成品库C
A19摩擦类生产流程图
(砂炮、圣诞烟花、红环、擦地炮)
称取化工厡材料
调(配)制药物
和砂 分取药物 压模成型
模具取药
砂纸收发 无药材料
制作 制作 凉干
组把
自然凉干 中转 上漆 油漆
无药材料
组装
装小盒 包装 装小盒
装箱